专家热议:是否应该立法规范见义勇为和见死不救
小悦悦离开我们,已经三天了。因她的死引发的讨论和思考,仍在继续。本报采访各领域知名专家十余人,现将他们最有价值的思考呈现于此。
是否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法律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
京华时报: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出现了“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声音,你对此是否赞成?
迟夙生:我不赞同通过立法来强制见死不救,这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这个还是要从道德层面上来解决。如果通过在刑法里强硬立个罪,我觉得对公民太不公平了。贪官污吏那么多都解决不了,能逼着老百姓在这个事情上给定个罪么?
陈光中:见死不救是社会道德问题,采取法律的强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法律的强制手段,不是一个万灵的膏药,这个社会不能什么事情都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治理,这未免太依靠法律了。而且即便立法规定了,道德跟不上来,也会导致有人一看到别人受伤,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就跑掉了。这样不解决问题。
阮齐林:从法理上讲,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律不能惩罚人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见死不救者不能追究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进行立法追究,会使我们每个人的负担很重,也可能导致一些人看到这种情况就躲避,这样立法也是没有效果的。另外,对于路人从道德上谴责也要注意分寸。有些人是事后诸葛亮。对于当事者,他们当时不一定对现场情况了解得那么清楚。可能有的人既不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自己又有很重要的事情,于是匆匆而过,这有可理解的成分。不要一味地指责路人冷血,在道德上做负面评价,付诸法律更加不妥。
邵建: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么,而不是强迫你做什么。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固然不善,但不是恶。这时法律如果出动,不仅是逼人为善,而且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问题,必须发乎其内。以为通过惩罚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就可以引发见义勇为,就可以改善我们的道德,这是一种法律迷信。它会导致国人更加恐惧,以为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逃避这类法律。结果使立法得不到落实,社会的道德状况也更加下坠。总之,道德问题的归道德、法律问题的归法律,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医,立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朱永平: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我明确提出应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我认为现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目前,我们国家的道德滑坡严重,特别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响,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从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悦悦事件,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说明,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道德指引,而案例也往往是推动法律产生的动力。比如醉酒驾驶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例,最终推动了危险驾驶罪的制定。
京华时报:如何进行立法设计?
朱永平:我主张把两种行为纳入法律去调整,但不是纳入刑法,而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种行为是见危不救或者叫怠于救助。怠于救助应定义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调整人们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一部法律。我们要设定,非职务的特定人群,对处于危险状况的人,要有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三项义务,证据确凿,就可以进行一定处罚,最高拘留15天,还可以进行警告或罚款。第二种是对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我认为也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调整。现在,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在我们社会已经造成了极坏影响,但却没有法律去调整。因此,我主张,既要惩罚见危不救或者怠于救助的人,又要惩罚诬陷、讹诈救助者的人。
京华时报:多数人反对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惩罚,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立法强制可能引发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
朱永平:任何法律制定之后,都会有人想去规避。我们不能片面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很多事情都是把道德的东西上升为法律的。另外,我们人人都可能处在需要被救助的状况,不能等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才知道路人冷漠的可怕,才知道立法的重要性,我们应该设身处地考虑这个问题。
京华时报:作为关系心理学家,你也是赞同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的,你的理由是什么?
胡慎之: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只有两个,一个是趋利,一个是避害。对于助人的动机,本来我们是要趋利,比如会让我们心安。而当我们感觉不安全的时候,人类的动机就是避害为主,为了自保,我们就会选择不去助人。我们现在的环境,人与人之间是一个不安全不信任的关系,太多关于“救人者反被冤枉”的案例,让我们对做好事有担心,小悦悦事件已经说明这一点。而如果立法规定见死不救要受到处罚,人们就会重新思考趋利避害,假如我救助了,我还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会受到处罚。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
京华时报:可能也会有人为了避害,跑得远远的。
胡慎之:就算他跑掉了,他的心里还是会有很强烈的罪恶感,这会规范他的行为,下次再碰到这样的事情,他可能就不跑了。这是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区别,法律会让人有罪恶感,而道德只会让人产生愧疚感。相比之下,罪恶感是很难消除的,而愧疚感会被一些合理化的东西消除。比如小悦悦事件,有路人会想,自己没救,别人也没救,他的内心谴责就会小很多,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旁观者效应”。
京华时报:有人提出,见死不救毕竟不恶,如果立法会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
胡慎之:我们不要把它称之为善和恶的问题,这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作为公民,我们都有责任去维护这个社会的生存环境。[1][2]下一页见义勇为是否需要立法促进?
应扩大见义勇为“义”字范围
京华时报:有人建议,为了让人们放心做好事,可以立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你怎么看?
邵建:我觉得没有必要。见义勇为为什么要保护?它是不需要保护的。比如彭宇案,法官只需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可以了,老太主张彭宇撞了自己,要拿出证据来,老太拿不出证据,彭宇就是安全的。但法官当时的逻辑是:如果不是你彭宇撞的,你为什么要做这个好事?这样彭宇就很难辩。也就是说,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就可以保护见义勇为者,如果再去立法就是多余了。
朱永平:我非常赞同在全国立一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的省份和有立法权的市,对于见义勇为都作了地方性的法规或条例,但基本上都把见义勇为定义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的概念,有的还提到要“不顾个人安危”,我认为这个概念把见义勇为里的“义”字框死了,应该把“不顾个人安危”删掉,把“义”的范围扩大化,把对路人的救助、把对危险状况的救助,把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都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里去,并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而且国外的立法理念也是在确认自己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才去救人。如果确认自己没有危险不去救人,才是怠于救助。
是否应追究父母监护责任?
父母为第一位责任主体
京华时报:对于这件事,也有人提出应该追究小悦悦的父母疏于监护的责任。你怎么看?
邵建:小悦悦的父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宝贝女儿,我觉得现在再说他们的监护不力,这个对父母太不公平了,也没必要。这事如果放在欧美发达国家,追究家长的责任我一点意见都没有,但中国的情况不一样,特别是那些农民工身份的父母,他们的生存太艰难、太不容易了,每天劳作繁重,很难时时刻刻把孩子带在身边,总是有疏忽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再谈追究家长的监护问题,我感觉太奢侈了。
姚建龙:我是研究未成年人法的,从我的专业视角,我认为这首先是一起有关儿童保护的悲剧性事件,其次才是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事件发生后,国内的媒体都在责备18名路人没有施救,而且把小悦悦的父母看成是悲剧事件中广获同情的受害人。实际上,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讲,父母是儿童保护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首先要把这个明确下来,才能讨论路人的冷漠问题。试问,孩子没有脱离父母监护,何来交通肇事?没有交通肇事,何来路人冷漠。父母和路人是第一和第三的顺序,现在没有讨论一,就直接跳到三了。
京华时报:你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姚建龙:这与文化背景有(节选自《京华时报》,裴晓兰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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