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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4 18:49:00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基本类型,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尤其是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年上半年青岛市各级法院审结的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有起,占全部案件的37%,本期将在起案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入职时间的认定、离职时间的认定、举证责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关联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建筑工地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务派遣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仲裁时效等问题,确认劳动关系将分期推送,本期推送劳动者主体篇。本期目录索引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年青岛市裁判规则(二)基本法律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态度(五)山东省相关规定(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七)青岛市相关规定(八)本号相关推文链接二、高级管理人员(一)共同创业者(二)法定代表人(三)参与经营管理人员(四)与股东系夫妻关系的人员三、台港澳人员四、无职业资格人员五、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六、继承人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年上半年青岛市各级法院裁判规则基本一致,()鲁民初号、()鲁民初号、()鲁02民终号、()鲁02民终号、()鲁02民终号等判决均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释法说理部分,一般只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鲁02民终号判决书还提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84号)第15条第(2)项之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该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后面简单介绍下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人社部、山东省相关规定或裁判规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劳动合同法》授权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民一他字第6号),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则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此外,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不需给予经济补偿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69号)中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在校学生因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而发生的争议;(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3)其他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山东省高院在请示最高院意见时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就是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可建立劳动关系,山东省高院的主流观点为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号在整理山东省高院裁判要旨时曾分四期推送《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可建立劳动关系》,尤其是山东省高院在()鲁民再号案件中,撤销了聊城市中院的判决,直接改判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年1月31日发布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联席会议纪要(二)》第四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鲁高法〔〕84号文件第15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工伤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相关工伤待遇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年4月2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业者是否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些事儿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工伤认定相关问题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可建立劳动关系(上)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可建立劳动关系(中)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可建立劳动关系(下)省高院再审改判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自然终止人社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问题的最新答复2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股东身份可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基于其特殊身份,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L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处公司管理群内,所商讨事项涉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结合L认可的共同创业者身份、股权比例、L向自己账户转款元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系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形成权利义务关系。L即使确为A公司购买办公用品,亦与其“共同创业者”身份相符合。L主张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其特殊的身份在劳动关系认定中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1.卸任法定代表人后的劳动关系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年8月28日,L与A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邹其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L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邹其海,L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至年9月8日,而L一直担任案外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论其是否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均不能否认其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卸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其主张在年9月之后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其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一直为A公司正常提供劳动;L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需要考勤,而其称不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不需要考勤,不符合常理,综合以上事实,一审认定L在A公司实际提供劳动至年9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B公司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唯一性,即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L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其负有举证责任,L虽提交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即A公司张猛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工资发放情况,但L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该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营的范围与A公司在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装潢设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包装材料、日用百货、卫生洁具的销售等方面存在重合,L庭审中亦承认B公司的办公地点在A公司处,因此,原审法院认为,L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A公司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对L要求确认与A公司自年6月6日起至年5月2日止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A公司为L缴纳了年5月至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且由A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孙培江为L发放了注明为“工资”及“费用”的款项,A公司为L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但从A公司提交的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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