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推进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发生,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年9月16日至年9月24日(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链接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联系-。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lczfgjjdkk
lc.shandong.cn)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特此公告。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发生,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人名单”),是指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规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限制措施包括业务禁入或增加审查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规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人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提取行为等欺骗手段违规违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构成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假按揭、零首付、挂靠代缴、突击提高缴交工资基数等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构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人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
(二)伪造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三)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评估公司;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人名单:
(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四)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五)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六)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人名单:
(一)提供虚假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四)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九条失信人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规违法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职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失信人名单的,应将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对确定为缴存单位失信人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