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聊城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原*委张西俊受贿、串通投标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西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退缴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被告人张西俊经法庭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张西俊利用担任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办理土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
年3月,张西俊利用担任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顾官屯土地综治项目中,采取向投标人透漏标底的方式,帮助他人中标相关标段项目,涉案中标总金额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西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身为招标方主管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张西俊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西俊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西俊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已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少部分罪行,主动交代了自己尚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罪行,真诚悔罪,退交了全部赃款,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西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聊城检察
统筹丨王蓉蓉
编辑丨樊锦悦
审核丨王蓉蓉、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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