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零容忍”!
日前,继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公安分局1月1日开出两张罚单、相关违法行为人受到严厉处罚之后,阳谷县公安局、东阿县公安局和冠县公安局又开出四张罚单。
案例曝光
1月5日上午10时许,东阿县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东阿县西环北方车队门口有人燃放鞭炮。经询问得知,刘某(男,53岁,泰安宁阳葛石镇人)因新购买了一辆运输危险品罐车,为图个吉利,在禁放区域违法燃放了一挂三百响的鞭炮。在询问中,细心的民警发现刘某的衣服被鞭炮点燃,刘某却浑然不觉。幸亏民警及时赶到,避免了一起恶性事故发生。
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东阿县公安局对刘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罚款元。
案例曝光
1月4日上午9时许,阳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侨润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听到新世界广场方向有烟花爆竹的响声。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侦查,发现是一个结婚的车队,在某宾馆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随即将燃放人员杨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审讯,杨某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罚款三百元的行*处罚。
案例曝光
1月4日下午17时许,阳谷县狮子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狮子楼街道北环万达钢材市场院内,潘某某因盖房子打夯时燃放烟花爆竹,而该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狮子楼派出所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潘某某罚款元。
案例曝光
1月9日,冠县开发区派出所处罚一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周某杰(男,32岁,清泉街道人)。周某杰因购买一辆新卡车,燃放鞭炮祝贺,被开发区派出所查获。
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杰处以元罚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同心共建平安水城百姓共享和谐安宁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
引以为戒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