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府
关于城市建成区限行货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实施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市城区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各县(市)城市建成区。
二、限行时间
0时至24时(全天)
三、限行规定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不得驶入限行区域,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通行证。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KG)限行。
(二)军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要求。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另有规定的,按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执行。
四、违法查处
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车用尿素添加使用情况检查,同时依托监控卡口等设备,对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车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并相互告知。
本通告自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8月31日。
聊城市人民*府
年8月31日
来源丨聊城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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