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闻网讯无序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城市的“公害”。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我市对年通过的《关于在市驻地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进行了重新修订,对禁限放区域、时间和禁燃放品种等内容都做了进一步修改。
记者了解到,修订版《通告》采用“聊城市人民*府关于在市驻地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标题,取消了“城区”两字。做出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新四环范围内包含部分自然村,取消“城区”两字,表述更加准确。修订版《通告》取消了原《通告》中禁止性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除传统节日小年、除夕、春节、元宵节)”的规定,改为“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更易于执法监督。
同时,考虑到目前烟花爆竹新品层出不穷,原《通告》中规定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足于涵盖全部禁止燃放品种,因此修订版《通告》改为“禁限放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类(C、D类)的烟花爆竹”。
今年起,市*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我市鼓励市民拨打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记者刘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