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一
根据《关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14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字[]号文件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号)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创业地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50%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农民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创业地给予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根据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策适用范围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截至受理申请日,登记注册日期一般在两年以内,至少从申请时间的上个月起,在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元。
根据《关于贯彻鲁*办发[]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人社发[]13号)文件中,对普惠性发放创业补贴的规定:对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非个人方式)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首次注册登记在本年以内或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本年度新注册的),给予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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