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处罚和行*措施权限的通知》
一般
建筑面积不满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不满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其工程设施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占用面积不满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占用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不满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占用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虽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设施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违法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限期内造成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物体体积不满50立方米;种植面积不满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物体体积在50立方米以上不满立方米;种植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不满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立方米以上,种植面积为平方米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不满0平方米,造湖面积或者围垦河道面积不满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不满平方米,造湖面积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不满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入海口围湖造地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经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未经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私设暗管或者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般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20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2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50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般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违反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使用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
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使用,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得,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未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得,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经水行*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处罚和行*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法〔〕号)
一般
在限期内采取措施并消除影响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在限期内采取措施但未消除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限期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处罚和行*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法〔〕号)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处罚和行*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法〔〕号)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消除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处罚和行*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法〔〕号)
一般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不满平方米的;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不满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处罚和行*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法〔〕号)
一般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在限期内未申请验收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处罚和行*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法〔〕号)
轻微
在规定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规定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对行洪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河工程的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堤防、护堤地未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轻微破坏的;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较重破坏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严重破坏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活动的;
轻微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小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轻微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小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2.《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砍伐护堤护坝林木的;
一般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不满20棵的;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20棵以上不满50棵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50棵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河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修筑水库、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2.《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的;3.《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轻微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堤防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小的;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的罚款;
较重
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大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严重影响堤防安全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2.《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的;
轻微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堤防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轻微损坏或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的罚款;
较重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轻微一定损坏或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坏或严重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不满1万元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不满5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不满10立方米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50立方米以上不满立方米,或者地下水1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般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不满5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不满10立方米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50立方米以上不满立方米,或者地下水1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继续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处罚的。
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的;
处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限期内改正,退水水质仍达不到要求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般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25立方米/小时的;
处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25立方米/小时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的。
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可以处不超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半年内出现两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处万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的,或者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处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不满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处罚
xzcf-
《*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虚假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不足30%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虚假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30%以上不足50%的;
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
严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虚假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超过50%的。
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处罚
xzcf-
《*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提水不满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较小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提水在立方米以上不满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提水超过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超计划取用水的处罚
xzcf-
《*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提水不满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较小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提水在立方米以上不满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提水超过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擅自占用、挖掘或者拆毁*河治理规划要求保留的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的处罚
xzcf-
1.《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或者拆毁*河治理规划要求保留的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00元以上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工程造成较小破坏或者对河道行洪造成较小影响的;
可以处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河道工程造成较大破坏或者对河道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对河道工程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对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按照*河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和设施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河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和设施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小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三百米范围内的山丘、高地上开山采石、挖掘取土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三百米范围内的山丘、高地上开山采石、挖掘取土的。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小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中,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或者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中,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或者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的。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防凌、河道工程或者水文测验及河道观测造成较小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防凌、河道工程或者水文测验及河道观测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对防洪防凌、河道工程或者水文测验及河道观测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侵占、焚烧、毁坏护堤护坝林草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侵占、焚烧、毁坏护堤护坝林草的。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侵占、焚烧、毁坏面积不满50平方米;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侵占、焚烧、毁坏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满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侵占、焚烧、毁坏面积平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堤防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或者在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的处罚
xzcf-
1.《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在堤顶行驶的;2.《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二)在堤防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或者在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的,每车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造成轻微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造成较小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干涉涵闸正常运用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涵闸正常运用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0元以上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造成较小影响的;
可以处0元以上不超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元以上不超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取用*河水过程中设置拦沙设施或者排沙入河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用*河水过程中设置拦沙设施或者排沙入河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轻微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拦沙不超过20立方米或者排沙不超过20立方米的;
可以处不超过0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拦沙20立方米以上不足50立方米的或者排沙20立方米以上不超过50立方米的;
处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拦沙50立方米以上或者排沙50立方米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植、破坏植被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一)放牧、垦植、破坏植被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或者造成植被破坏严重的;
处元以下的罚款。
行*处罚类
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货场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三)设置货场的,处以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或者造成植被破坏严重的。
处0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四)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处以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小破坏的;
处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大破坏的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元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严重破坏的。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五)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处以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较小破坏的;
处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较大破坏的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元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工程严重破坏的。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六)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的,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0至15倍处以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造成较小影响的;
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0倍处以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造成较大影响的;
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0至12倍处以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造成严重影响的。
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2至15倍处以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渡口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七)擅自建设渡口的,处以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建设渡口规模较小(不满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建设渡口规模较大(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平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建设渡口规模巨大(超过平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扬水站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八)擅自修建扬水站的,处以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修建扬水站造成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处罚类
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安装设置提水机械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河务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八)擅自安装设置提水机械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设置提水机械造成影响的。
处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弃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
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弃置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弃置面积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损坏*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五)损坏*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小破坏的;
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大破坏的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严重破坏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损坏*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的处罚
xzcf-
《山东省*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五)损坏*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小破坏的;
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大破坏的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严重破坏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时间不超过10日,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不超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时间10日以上不超过30日,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时间在30日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处万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时间不超过10日,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不超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时间10日以上不超过30日,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时间在30日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处万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行*处罚类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xzcf-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年取水量不满2万立方米的;
可以处不超过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年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满5万立方米的;
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年取水量不满2万立方米的。
处万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许可的处罚
xzcf-
《水行*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不超过0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严重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许可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水行*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不超过0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严重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超越行*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xzc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行*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不超过0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严重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xzcf-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不超过0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严重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未经水行*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xzcf-
《水行*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不超过0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严重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xzcf-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般
被发现1次的;
可以处不超过0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被发现2次的;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严重
被发现3次以上的。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处罚类
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xzcf-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般
被发现1次的;
可以处不超过0元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被发现2次的;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严重
被发现3次以上的。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内容)
行*处罚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xzcf-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处罚的,由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般
造成较小影响的;
处不超过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聊城水*监察支队
无
较重
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服务—投诉机构:聊城*河河务局水*科投诉—服务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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