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原则为“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校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河路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升本招生*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聊城大学纪委驻东昌学院纪检组对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二条我校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我院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以增列招生计划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报考资格和条件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四)年8月底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五)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报考高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应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经省级以上扶贫机构认定的)均具有报考资格;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指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退役人员)均具有报考资格。
未获得高校推荐资格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以向我院进行自荐,通过我院组织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后方可获得我院相应专业的报考资格。所有考生报考专业应与本人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具体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为准。
考生应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参加考试和填报志愿。
第五章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3号)要求,高校推荐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自荐考生如果达到我院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及其他符合条件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山东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和专科毕业证书等,按入学须知规定时间到我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或者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不得报到入学,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入校3个月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办字〔〕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颁发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院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