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东自然资源厅公布多个征地公告
看看有你家吗?
高唐县高唐县人民*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高征公告〔〕4号为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唐县人民*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
位于姜店镇姜店社区,姜店中学以东,姜店镇养老院以西。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姜店镇姜店社区
用途:科教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府(鲁*字〔〕号)文公布的高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三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后,由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高唐县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4月28日—年4月29日由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同时可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府提起行*复议申请;对高唐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行*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高唐县人民*府申请行*复议。行*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
联系-、
高唐县人民*府
年4月22日
冠县冠县人民*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冠征公告〔〕3号为提供冠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及工业用水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冠县人民*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范围:冠县马玉村水浇地北侧,马玉村农村道路土地南侧,马玉村水浇地西侧,马玉村水浇地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烟庄街道马玉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字〔〕号)公布的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执行。如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上述标准发生变化,我县将严格按照最新*策规定落实补偿,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冠县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由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府提起行*复议申请;对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冠县人民*府申请行*复议。行*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金哲
联系-
冠县人民*府
年4月10日
莘县莘县人民*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莘征公告〔〕6号为提供莘县年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莘县人民*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莘县莘亭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亭街道蒋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莘县东鲁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鲁街道乔庙村、土楼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字[]号)公布的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东鲁街道办事处、古云镇*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莘县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4月16日至年4月22日由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府提起行*复议申请;对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莘县人民*府申请行*复议。行*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陶守全
联系
莘县人民*府
年4月15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