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38号)等要求,现就全市市场主体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00年1月1日至00年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00年1月1日至00年1月31日。
二、年度报告主体
(一)凡年1月31日(含)前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