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线高唐县段
“3·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年3月18日16时35分许,国道线与省道线交叉路口高唐县境内一辆半挂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0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府和聊城市委、市*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置和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府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聊城市人民*府于3月19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高唐县人民*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河北省邢台市人民*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涉及车辆、驾驶人及事故单位等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冀ES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初次登记日期:年5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年5月,机动车注册公司: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经查,该车年以来共有4条违法行为未处理,分别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1次,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3次。
冀EVV71金君卫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检验有效期至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年5月。
经检测,冀ES/冀EVV71挂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气压式制动系统,制动装置齐全,事发时制动减速度不符合相关国标要求(该车平均制动减速度约为3.2m/s2,小于国家标准GB-汽车列车类型满载时平均制动减速度最低值4.5m/s2)。事发时无超载、超速情形。该车安装了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装置,定位系统工作正常。
2.鲁PDR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年5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年5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人:牛双全。
经检测,鲁PDR小型轿车为液压式制动系统,制动装置齐全,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检验其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事发时符合驾乘定员要求,无超员、超速情形。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彭丽波,男,39岁,冀ES/冀EVV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年8月30日,证件状态正常,无事故记录。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年3月31日。经检测,排除疲劳驾驶、酒驾情形。
经查,彭丽波为冀ES/冀EVV71挂车辆实际车主,年5月挂靠于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年5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2.牛双全,男,47岁,鲁PDR轿车驾驶员、车主,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年1月7日,有效期至年1月7日,证件状态正常,无事故记录。牛双全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排除疲劳驾驶、酒驾情形。
(三)事故单位情况
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冀ES/冀EVV71挂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公司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65km/h。事发时,半挂车驾乘人员1人,小型轿车驾乘人员5人。事故造成小型轿车牛某荣(坐后排中间位置)、胥某永(坐后排右侧位置)2人当场死亡,牛双全(坐驾驶位置)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旭(坐副驾驶位置)、刘某波(坐后排左侧位置)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年3月18日16时40分许,群众在国道线与省道线高唐交叉口处,一辆大货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事故,有人受伤。接到报案后,高唐县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及辖区中队执勤民警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处置,17时00分到达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封闭,协助急救部门抢救伤者,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高唐县消防救援、医疗急救、辖区派出所联合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救护车16时51分到达现场,救助轿车驾乘人员,高唐县消防救援大队于16时57分到达现场救助被困人员。高唐县*府领导接报后赶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17时23分,经全力救援,轿车内人员被全部救出,3名受伤人员被立医院进行抢救。截至5月13日,1名受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伤情稳定,另1名受伤人员已出院,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冀ES/冀EVV71挂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彭丽波,左转时未让行直行车辆,且半挂车制动减速度不符合相关国标要求,造成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没有与从业人员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规定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组织机构,未明确相应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参加人员学时未达到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全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到位。肇事驾驶员彭丽波无岗前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照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排查隐患的相关记录和台账。
2.邢台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对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无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彭丽波,冀ES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制动减速度不符合相关国标要求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年、年未参加涉事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意识淡薄,遇到突发事件处理问题的能力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高唐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年4月2日,已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英霞,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按照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高唐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处罚建议
1.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60万元的行*处罚。
2.李英霞,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张文刚,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按照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邢台市人民*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处罚。
(四)其他问题建议
建议邢台市人民*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地方*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严格问题整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河北省邢台市人民*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督促邢台搏远物流有限公司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抓好制度落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细落实,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议河北省邢台市人民*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深刻吸取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聊城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市委、市*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高唐县“3·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年6月1日
来源:高唐县“3·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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