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
聊城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
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
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
3个月内不得涨价。
《通知》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现场管理、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预(销)售代理和经纪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等6个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下面,小编带你一起划重点:
一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认筹、预定、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进行误导性预(销)售广告宣传。
二
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正式开盘预(销)售时间。
三
①、达到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
②、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预(销)售;
③、同一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
④、未真实公示预(销)售动态信息等以上行为均视为捂盘惜售,责令限期整改。
四
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预(销)售和预(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处罚。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
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销)售动态信息。
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的要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八证一书”。“八证一书”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购房告知书》。
除上述“八证一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出房源信息、土地、规划等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文本、抵押情况、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预(销)售代理、预(销)售人员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预(销)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
注意
通知下发后,房地开发企业须到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预(销)售的时间、地点、销售负责人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网签预(销)售。
莘县的朋友们,
重点你们都get到了吗?
最后,跟小编一样
期待房价降的左下角点?
来源:聊城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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