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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1 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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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尊敬的各位客户、同仁:

欢迎参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为您呈现的《刑事合规资讯月报》总第八期,本期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立法动态:介绍近期出台的重要刑事合规立法动态。

执法聚焦:介绍近期“两高”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公安、司法机关专项行动。

法规解读:介绍针对目前热点问题,相关部门的官方解读。

合规观察:本次月报,将为您分享刑事业务部关于刑事合规的相关文章,《产权平等保护在修正案中的贯彻体现》,欢迎阅读。

审校:褚智林

本期资料收集:王助、韩岳洋

目录

01

立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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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检、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3.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的实施意见》

4.最高检等七部门印发《会议纪要》规范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5.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02

执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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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检发布4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06-

2.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

3.最高检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

4.检察机关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典型案例

5.全国“扫*打非”办通报了“净网”专项行动查办的首批典型案件

6.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入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举措及成效情况

7.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03

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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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答记者问

2.大运河公益诉讼保护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04

专业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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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读(7)——产权平等保护在修正案中的贯彻体现

立法动态

1.最高检、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在总则部分对第三方机制的概念和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第一条、第二条)。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单位以及个人(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等。

2.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据《白皮书》披露,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下降,涉嫌罪名相对集中,严重暴力犯罪、*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情况持续好转,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良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创新发展。

《白皮书》全面梳理总结了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情况,共包括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分析,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等八个方面,全面展示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进展。

《白皮书》指出,检察机关将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为契机,以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抓手,以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立足职能做好“精装修”,把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的质量、效益摆在更加优先位置,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服务*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新发展。

3.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中央纪委办公厅于.6.15印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常态化、机制化“打伞破网”作出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打伞破网”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在斗争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深化了履行职责使命的规律性认识。要总结运用好这些来之不易的宝贵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打伞破网”的措施要求,加强宣传推广,固化制度机制,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提升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4.最高检等七部门印发《会议纪要》规范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就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制度构建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

会议认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会议要求,法院、检察院、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可以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院和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5.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两高一部于.5.25印发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公安部部署开展这次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主要目的是组织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属地责任,全面发动群众,深入开展摸排收缴,全力挤压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为庆祝建*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同时也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排查收缴,指导各地深入农村地区、林区、牧区、山区、矿区和建材化工、五金加工、小商品批发、大型集贸、物流配货市场以及易滋生枪爆等安全隐患的城乡接合部、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部位、场所进行滚动式排查,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爆物品。

执法聚焦

1.最高检发布4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及同日发布的《指导意见》将作为第二期“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机制改革”试点院(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27个市级院个基层院)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准则,无论是企业,还是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都应当尽快熟知并理解。

2.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并履行好监护职责。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立足案件办理,履行检察职责,针对监护人存在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等问题,探索“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有效整合司法社工、心理辅导老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力量共同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配合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有力促进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矫正及顺利回归家庭、社会,努力实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再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青少年法治意识的提升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续进行。检察机关联动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立体普法,既体现了各单位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担当作为,又解决普法覆盖面不广,力量单薄、城乡需求不平衡、普法缺乏系统规划等问题,让普法不留死角,生动鲜活而又有有针对性和时代性。

3.最高检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

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要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及时维护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办实好事。通过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搭建各方交流平台,释法说理,请听证员专业解读、献计献策,当事人共同研究讨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侵权行为人采取措施停止侵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扶持、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刑事犯罪,通过听证会的方式,释法说理,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公正及时救助,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多元化救助,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暖。

4.检察机关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典型案例

6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大运河公益诉讼检察论坛在江苏扬州召开。会议通报了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情况,并发布检察机关大运河公益诉讼保护典型案例。

为确保专案办理顺利开展,最高检办案组积极与信息技术公司开展合作,采用大数据爬虫技术,挖掘企业排污、黑臭水体线索条,非法占用河道线索条,文物保护线索条,着力解决案件线索少、发现难等问题。同时,及时将这些线索交办,各地据此排查立案件,提升大运河沿线整体保护成效。

办案期间,最高检办案组五次深入到8省20个地市32个县区,走访文物、环保等部门,对河道及两岸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掌握了运河保护的基本情况。一系列多方联动机制由此形成:北京、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搭建河湖长、检察长、网格长“三长”联动的工作模式,形成联席会议、联合巡访、联动督查的“三联”工作机制。浙江6家基层院签订协议,为浙东运河全线保护提供司法保障。本次会议还签订了《大运河沿线八省(直辖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跨区域管辖协作意见》。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专项办案活动仅是大运河公益保护的阶段性工作,沿河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融入国家大局,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可持续利用提供法治保障;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推进协同治理系统保护;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提升办案质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让古运河重生”,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的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5.全国“扫*打非”办通报了“净网”专项行动查办的首批典型案件

近日,全国“扫*打非”工作小组作出安排,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即日起至国庆节前,开展“净网”集中行动,专项整治网上有害信息和不良内容。

全国“扫*打非”办公室通报指出,此次“净网”集中行动由中央有关部门依据监管职责、任务分工分别开展,将通力配合、集中力量、迅速行动,重点整治网上涉历史虚无主义、涉*涉非、涉低俗等有害信息,深度清理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内容。据统计,今年以来,“扫*打非”部门组织开展“净网”等专项行动,深化对网络直播、社交、论坛社区、网络漫画等领域的清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5月底,监管部门累计处置网络有害信息万余条,取缔关闭非法网站余个,查办涉网“扫*打非”案件起,全国“扫*打非”办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挂牌督办重大涉网案件70起。

6.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入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举措及成效情况

公安部6月1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史学习教育和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举措及成效情况。

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犯罪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当前,文物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任重道远。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为国家守文物、为民族守遗产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持续加大打击文物犯罪工作力度,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不断健全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以打开路、以打促防、多措并举、整体发力,向文物犯罪发起更猛烈攻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7.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年5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7件,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有依法判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无罪的案例,有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例,有从重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案例,有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当执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案例等。包括赵某诈骗案,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逃税案,“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罗某等5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长沙盛世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继续加大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积极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好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申诉案件,不断健全涉企业家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

法规解读

1.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实践。对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出台《纪要》的背景与意义。

答: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工作意见》)提出“积极完善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做好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任务和要求。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相关文件要求,这项改革任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共同参与。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国务院食安办均将这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予以督办,并要求长期推进。

最高检及时下发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与立法部门、法院、行政机关、消费者保护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通过推动立法、加强理论研讨、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不断凝聚办案共识。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勇于担当、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据统计,至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共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余件,共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11亿余元。如安徽省检察机关年1月至年4月期间,对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主张惩罚性赔偿金额2.38亿元;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件,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同时,各地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中提出了不少问题,如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赔偿金管理使用等。

为规范各地实践探索,年8月28日,最高检与最高法等单位联合召开了关于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上,最高检通报了改革项目的进展情况,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案件的实践情况,分析了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就贯彻落实好中央改革任务,稳妥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提出意见建议。

参会各单位一致表示支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认为此类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各参与单位表示,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积极支持地方执法、司法部门稳步推进实践探索。会后,各参与单位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沟通协商,就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制度建立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形成《纪要》,作为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固化各方共识,指导办案实践。

问:《纪要》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纪要》以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从充分认识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探索、加强沟通构建长效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针对法律依据不明确、认识不一致的问题,《纪要》指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稳步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二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定位,《纪要》强调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认为可以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三是关于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纪要》提出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侵权人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造成严重侵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是关于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纪要》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关于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纪要》指出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审判部门要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六是关于构建长效协作配合机制。《纪要》要求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对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人民检察院对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进行支持起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问: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推进这项制度发展?

答:建立食品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在深化沟通协作的基础上,努力强化实践探索,通过一个个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办理,不断凝聚改革共识,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立法进一步完善。

一是强化实践探索,在办理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丰富实践样本,总结、提炼特殊规则制度。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检发布了8件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三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和一件支持省级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案例均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既有对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的行为提出销售数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也有对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提出销售数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这些案例均存在侵权人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造成严重侵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符合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真正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制度目的。在办案实践中,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如对于侵权人初犯、偶犯、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等没有必要给予惩罚的情形,一般不再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二是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年7月,最高检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协作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纪要》和《协作意见》的要求,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食品药品相关部门协同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沟通配合机制,适时围绕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开展案件会商、联合调研、专项督导、联合培训等活动,加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判,不断凝聚共识,形成共筑食品药品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治理合力。

三是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制度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仍然还在探索发展过程中。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衔接,惩罚性赔偿金管理使用等问题均需要结合实践深化理论研究,为制度和立法完善夯实理论基础。即将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已将其作为三项主题之一,期待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更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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